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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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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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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文件
鄂组发【2006】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市、州、县委,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2006年2月13日
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须事先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或答复后方可实施:
(一)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按规定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破格提拔干部的;
(三)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五)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用干部时,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干部需要任用的;
(六)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或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主要领导干部已到达或即将到达退休年龄调整干部的;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下列事项应报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一)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年度自查情况;
(二)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带病提拔”的情况;
(三)需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落选或由人大任命的干部未通过的情况;
(四)受纪律处分干部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情况(事前沟通);
(五)一次调整干部较多的情况(事前沟通);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其他需要正常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需要报告的情况,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及时报告,对其中需要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能组织实施。下级党委(党组)执行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结果以及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七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下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对有关情况要及时审核办理,需报请党委(党组)审批的,要及时报批;对于需要答复的,应及时答复;对于情况不清或需要调查了解的,要抓紧了解有关情况,最迟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上报备案的有关事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认真审阅,需要向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的,要及时沟通反馈。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切实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和严格加强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有关事项要求报告而不按规定报告的; (二)在报告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的;
(三)报告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明确意见而继续组织实施的,或不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意见办理的;
(四)其它违反规定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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