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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当政发〔2007〕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起,在全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给予适当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加快建立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全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各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二、坚持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本着既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帮助他们克服依赖思想、开展劳动自救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根据省、宜昌市要求,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820元。持有本地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可申请农村低保。2007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救助对象过渡为实行农村低保,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市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规模适度、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三、认真核定家庭收入,确保农村低保公平公正公开 农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农民家庭收入计算范围,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见义勇为奖励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在家庭收入难以核实的情况下,各镇(办事处)要特别重视和加强镇(办事处)、村两级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各镇(办事处)、村都要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采取民主评议与收入核算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民主评议意见,把群众公认符合条件的困难户纳入低保范围,合理确定家庭救助水平,确保低保对象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各镇(办事处)要在机关所在地设置固定低保公示栏,对已保对象进行常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拟保障金额等,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实行“阳光救助”。 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农村困难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其他经省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完善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 (一)农村低保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审核、镇(办事处)审查、民政局审批、镇(办事处)村公示。 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申请保障对象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上报镇(办事处)审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保障金额和市、镇(办事处)两级举报电话。 3.镇(办事处)审查。镇(办事处)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要核实家庭收入,查验村评议和公示记录,并召开由镇(办事处)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议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在镇(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接到镇(办事处)上报材料后,按不低于镇(办事处)上报保障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镇(办事处)。 (二)坚持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按每人每月补助70元的标准给予重点保障;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按月人平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有效救助;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按人月平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救助,全市人月平补助标准不低于30元。 (三)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会同镇(办事处),对参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终止低保待遇,并收回《低保证》,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水平有升有降。要切实做好镇(办事处)、村两级公示工作。新增对象应先在镇(办事处)、村进行公示,已保障对象要坚持常年公示。 (四)规范档案管理。市、镇(办事处)、村三级要建立完整准确的低保档案和台账,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同时,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录入低保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宜昌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建立统一的农村低保对象数据库。 五、落实配套经费预算,确保农村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按规定将农村低保配套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调查核实、制证建档和办公信息系统建设。农村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第一月发放资金。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镇(办事处)村落实”的管理体制。各镇(办事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审批保障对象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保障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各镇(办事处)要组织专班,认真扎实做好农村低保启动工作,要保障农村低保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农村低保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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