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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参医保政府补助减负担
作者:李亚林 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    

本网讯(通讯员李亚林、杨林)日前,《当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据了解,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政府资助、政策扶持、居民个人自愿参保缴费的办法,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特别是“老、少、残、贫”等人员的大病医疗基本需求,参保不设门槛,不受年龄和疾病的限制,具有缴费较低、待遇较高、医疗消费简便等特点。

    愿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只需准备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到所在社区或学校办理参保登记(一般居民到社区,在校学生到学校;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人、“三无人员”等特殊人员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证明),并按时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就可以按政策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了。

    我市的缴费标准是: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为让更多的城镇居民参保并享受到这项制度的好处,政府对参保的城镇居民分别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我市2008年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为:

人员类别

缴费标准(元/人)

其中:个人缴费(元)

其中:政府补助(元)

参保缴费时间

低保人员、重残人员

157.50

0

157.50

2008年6-12月

困难老人

157.50

29.00

128.50

2008年6-12月

一般成年居民

157.50

105.00

52.50

2008年6-12月

一般未成年居民

70.00

17.50

52.50

2008年6-12月

在校学生

120.00

30.00

90.00

2008年10月-2009年9月

    参保居民从办理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后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并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部分,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不同标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具体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分别为::

医院级别

同一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服务设施报销标准

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服务设施费用报销标准

本地一级医疗机构或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惠民窗口)

100元(“三无”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100元(“三无”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70%

60%

本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300元

150元

60%

45%

本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500元

250元

50%

40%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对自付医疗费用确有困难且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居民,可以按规定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给予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并获得社会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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